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教职工代表大会管理制度(基础工作3)
发布时间:2014-09-30   点击:   来源:原创   作者:谢飞

 

 
教职工代表大会管理制度
第一章 总则
第一条 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,坚持校长全面负责、党组织保证监督、教职工民主管理的原则。在学校党组织的政治领导下,建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。
第二条 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是学校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制度,是保障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重要形式。
第三条 教职工代表大会遵照党的方针、政策和国家的法律、法规,正确处理国家、学校和教职工个人之间的关系,支持和监督行政领导工作,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,促进学校全面发展。
第四条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。
第二章 教职工代表大会
第五条 教职工代表大会(简称教代会)依照国家有关法律、法规及党和国家的方针、政策,行使下列职权:
一、审议校长工作报告、学校工作计划、发展规划、教育教学改革方案、财务预决算、重大建设项目、教职工队伍建设、重要规章制度以及学校其他重要问题,并根据需要作出相应决议;
二、审议教职工奖惩办法、奖金分配方案及福利实施方案等有关教职工利益的重大问题,并作出相应决议;
三、监督学校教育教学和管理工作,并提出意见、建议;
四、依据有关规定评议校级领导工作和评议、考核中层干部工作;
五、选举工会委员会;
六、检查、监督学校各职能部门对教代会决议和代表提案的执行、落实情况。
第六条 教代会尊重和支持校长行使职权,维护行政系统的指挥权威,不干预校长职权范围内的日常工作,加强师德教育。
第七条 教代会应自觉接受学校党组织的领导。
第三章 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
第八条 教代会代表由教职工民主选举产生。凡本校正式教职工,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。教职工代表数占全校教职工总数的25%以上;代表名额分配到年级组或有关部门,在民主协商的基础上进行选举;代表的构成要注重其广泛性,教师代表一般不少于代表总数百分之六十,青年教工和女教工代表占一定的比例。
根据需要,经工会提名,教代会领导小组讨论同意,可邀请少数列席代表参加会议,列席代表无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。
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,到期改选,连选连任。代表要对教职工负责,接受选举人的监督,原选举单位教职工有权依照规定程序,罢免犯有错误或不受群众拥护的代表。
教代会根据需要,分设代表小组,各代表小组选举组长一人。组长的职责是主持代表小组会议和活动,组织搜集提案,汇报小组活动情况,如实反映代表意见,组织代表参加民主管理,做好代表的增补工作,完成大会交办事宜。
第九条 教职工代表的权利。
在教代会上有选举权、被选举权与表决权;对大会议程发表意见,按照规定的程序提出议案和提案;对学校和教代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;闭会期对学校有关工作检查。
第十条 教职工代表的义务
贯彻党的方针、政策,遵守国家法律法规;参加好教代会活动,执行教代会决议,完成教代会交给的任务;联系群众,协助做好群众工作;提高自身素质,做好本职工作。
第四章 组织活动制度
第十一条 教代会三至五年为一届,每年召开1-2次。遇有重大事项,经工会委员会或三分之一的代表提议,可召开临时会议,每次会议要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。教代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,采用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,必须有超过全体代表的半数通过方为有效。
第十二条 教代会的议题,要围绕学校的中心工作和教职工迫切要求解决的问题,广泛听取群众意见,经大会领导小组审议后,提请大会通过,每次会议应突出重点,切实解决问题。
第十三条 教代会根据需要,可组成专题小组,对教代会要讨论的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,提出建议;
第十四条 教代会闭会期间的办事机构是学校工会委员会,其具体任务是:
一、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教代会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;
二、检查监督大会决议及提案的执行、落实;
三、依法维护代表及教职工的民主权利,对侵犯教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及时调查、反映;
四、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他有关事项。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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