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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奔牛实验小学短途公务出行使用规定
发布时间:2020-11-28   点击:   来源:   作者:谢永波

关于奔牛实验小学短途公务出行使用规定

根据上级文件精神,结合我校实际,特制定《奔牛实验小学短途公务出行使用规定》如下:

一、短途公务出行是指本单位工作人员外出(常州市内)公务出行(含教研、培训活动等)。

二、公务出行必须按规定报批,出行前到服务中心填写公务出行审批单和市内公务出行登记表,由所在部门负责人、校长签字后出行。

三、公务出行审批和登记一般应先于公务活动,因特殊情况导致无法在活动前进行审批和登记,则应于活动结束后三个工作日内补办相关手续;假期发生的公务活动,应于假期结束后一周内完成;超出上述补登期限一律不予报销。

四、向上级有关部门或其他单位送交相关材料时,各部门、各条线进行整合,避免不必要的往返。非紧急、非涉密的资料、票据等优先选择快递送达。

五、短途公务出行交通费一人一天限报一次(包括租赁校外车辆)。一天内途经多个办事地点的,以最远的办事地点作为申报交通费的出行目的地,不累计计算。

六、工作期间同一教研培训等公务活动,应拼车前往(拼车人数以不超载为限),由驾驶人员负责登记报销,拼车人员每增1人,结报标准上浮5元。

七、假期教研培训等公务活动,可单车前往,结报标准视居住地到活动地点的里程,参照本办法第五项相应规定执行。

八、自备车出行必须注意安全,遵守交规,如产生意外及违章罚款等费用,均由个人承担。

九、学生外出比赛、集体外出活动由服务中心统一安排有资质的校车接送。

十、交通费结报办法:

1)乘坐公交车的按公交车乘车标准报销。

2)教师自备车出行的,1/千米标准结报,履行相关手续后核报。

3)租赁其他车辆的,提供实际支出的正规交通运输发票,开票人或单位必须与转账人或单位一致。

十一、本规定经校长室讨论通过,自2020121日起执行。

 

  

 

常州市新北区奔牛实验小学

20201128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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